问题 |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
释义 |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换言之,不动产抵押权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后来的物权登记办理与否,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通过对民法典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物权法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认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归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其性质仍是债权合同。 2、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此模式下,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就像民法典所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换句话说,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三、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这些财产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记,既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是否已经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的抵押担保,又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防止纠纷的发生,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条件的相关解答,由此看来,不动产抵押活动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操作起来却十分复杂。因为不动产的种类较多,每一种类的不动产因其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遇到不动产抵押的情况时,一定要区别对待,谨慎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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