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信用卡被透支 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
释义 | 王先生与李先生原来是朋友。王先生将自己所有的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未经许可,李先生不得擅自为个人或他人消费使用。 但是,在2013年9月,王先生分别接到上述三家银行的催款通知,三张银行卡都被透支,共计89207.9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接到催款通知后,他请求李先生立即返还三张信用卡,并将所欠款项尽快予以偿还,但遭到被告拒绝。 无奈,王先生只能自己分别向上述银行还款。王先生认为李先生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钱财属于不当利益,应该予以返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透支的金额共计89509元。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先生的卡是在李先生的公司结货款用的。王先生的父亲与李先生的公司有经济往来,王先生将三张卡交给李先生使用,所透支的款项为支付李先生公司的货款,但现在王先生并不承认此事。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正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被告当庭认可收到了涉案的三张银行卡刷取89 207.9元。 该欠款项由原告偿还,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的父亲有经济往来,涉案的三张银行卡所欠款项是原告代其父亲支付货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如果被告认为自己经营的公司与原告的父亲存在纠纷,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共计8920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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