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与不当得利之债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 Unjustified Benifits),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某种利益。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所以其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的“请求退还诉权”,而近代的不当得利制度,始于《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此可以分析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某些利益。利益是指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到某些损失。亦指财产上的损失。3.获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的获利造成的。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自己获利的事实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又没有合同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为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利益返还给利益所有人。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三要素 不当得利之债(Unjustified Benifits obligation),是基于不当得利而在不当得利人和利益所有人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债权人为在不当得利中财产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称利益所有人或者受害人。债务人为在不当得利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称做不当得利人或者受益人。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为不当利益。 3.不当得利债的内容,为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得到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将该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予以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引用法条: [1]《德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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