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拆迁听证程序及相关规定 |
释义 |
一、强制拆迁听证程序 1、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事人作最后陈述; 7、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9、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10、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强制拆迁听证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举行听证。 第五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举行听证会,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听证前组织准备 第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参加听证会事项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第七条 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参加听证会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理由; (三)申请的日期; (四)听证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委托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从非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听证申请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本案直接调查人员、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十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本区县法制、信访部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没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取消听证会决定,直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章 听证举行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介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及依据等;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就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辩结束; (九)听证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除听证主持人特别同意,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随意发言。 第十四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听证意见,并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参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清楚,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书面通知告知的听证会开始时间30分钟内,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参加听证会的;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退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三、强制拆迁前的有关规定 强行拆迁须提前半月通知被拆迁人,不得停水、停电、停气;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需要邀请管理部门、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进行听证。而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也必须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昨天,建设部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相关内容将更大程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强制拆迁听证程序及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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