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使质权 |
释义 | 一、动产质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使质权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三种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如下: 1.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 三、动产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 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法律网提醒您,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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