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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释义
    一、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
    (一)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三)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要素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要素,即为其行使的法律要件,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包括:
    (一)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二)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三)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四)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五)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三、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如下:《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保险代位权,其实就是类似于追偿权,毕竟损害的发生是第三人原因导致,那么责任肯定第三人承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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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