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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法生效后因林权登记及保护引发的行政诉讼
释义
    2007年7月,谷城县农民许青山因自留地柴山被他人盗伐,投诉乡村两级组织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当地乡村两级组织认为该林地林木属于村集体所有,所伐林木与许青山无关。引起许青山上访后经人指引找到本律师要求代理林权保护事宜。
    根据当事人许青山所提供材料显示,对于被盗伐林木所在的山林,有1962年谷城县人民政府为其父颁发的《自留地柴山房屋所有权证》,文革期间被砍光,1972年左右,在其父母的裁种经营下,长出了葱葱郁郁的森林。1982年的时候,当地由村委会操办对林权实行统一换证,但村委会没有为其办理更换手续。许家一直沿用当初办理的林权证至今。其父于1987年去世,但所持林权证至今仍登记在其父名下。
    2007年8月2日,本律师了解情况后,决定受理此案,并建议先进行林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以便日后行使林权,维护自已的合法财产权益。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两次到当事人所走地走访调查,了解该争议林权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律师于2007年8月15日及10月12日,代理当事人先后向谷城县人民政府及谷城县林业局发出了《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与查处盗伐林木投诉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要求谷城县人民政府及所属林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及保护林木资的法定职责。后得知该案已转由谷城县林业局具体承办。但谷城县林业局于11月电话告知,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由村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的登记申请表格,无法为当事人办理登记与发证,要等待林业改革政策出台后视情况而定。
    2007年10月14日,在法律与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截止时间届满后,当事人许青山在本律师的协助下,正式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附:行政诉状
    行政诉状
    原告:许青山,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谷城县盛坑镇刘家畈村六组
    被告:谷城县人民政府
    住所:谷城县城关县府街
    法定代表人:艾文金,系谷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履行林权登记职责违法,判令被告于10日内履行为原告林权登记职责并发放林权证书;
    2、确认被告不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职责,判令被告于10日内履行依法督促所属林业管理部门查处盗伐林林行为人并及时书面告之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家父去逝,以及家庭所属林权部分事项发生变更,于2007年8月15日委托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了原权属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就2007年7月所属林木被盗伐一事,提出了保护林木资源,查处盗伐林木行为人的请求,提供了被盗伐有关资料。2007年10月12日,原告就上述内容相同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再次向被告所属林业局提出,并同时委托律师向被告及所属林业局发出了催办律师函,要求尽快依法办理并书面答复原告。但被告及所属林业局至今仍未依法办理及书面答复原告。
    原告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公民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登记造册发证,以及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办理林权登记行政许可行为的条件、时限及程序要求。被告至今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违反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此,原告特诉请贵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于10日内依法履行原告诉讼请求项下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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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