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排水用水关系 |
释义 |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由此可见,相邻人都有权利用自然流水,不能对其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允许,但使用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相邻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时,应遵照自然形成的流向进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为自身利益擅自改变流向或堵截水源,影响他方的正常使用。水流的排放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对自然排水,相邻各方应承受,对人工排水,相邻一方使用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有合理理由,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各方要允许相邻人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邻一方排水损害另一方的合理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改造排水流向、赔偿损失等。 具体说来,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主要形成相邻用水权和相邻排水权。 在用水权方面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规定,河流两岸、水井所在地等水源地的权利人有自由用水权,但公法对水资源的利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取水用水方面,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采取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在排水权方面 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但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所承担的义务,则因排水之水是自然流水(如雨水、泉水等)或人工流水(蓄水工程之水、工业废水等)而有所不同。对自然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共用排水系统的义务。对自然流水造成的损害(如山洪暴发造成的自然灾害),任何人都没有赔偿的责任;对人工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只有过水的义务,即允许流水通过的义务。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采取适当排水措施,使水安全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共用排水系统,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农田、鱼塘、蓄水池等不能作为排放人工流水的终端。排放人工流水造成他方损害或存在损害危险的,他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此外,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排水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知识延伸: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则》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形成相邻通行权。一般来说,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达到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工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来看,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的便利,也要求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也支付偿金。可见,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对此无不加以明确认可。 相邻关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相邻越界关系处理原则 相邻越界关系处理原则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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