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免除胜诉几率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免除胜诉几率 (一)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5种,包括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主合同无效。 ![]()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有哪些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时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而且,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灭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担保人要为其担保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如下: (一)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免除胜诉几率的相关知识,我们借款都需要由担保人,担保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借款协议的违约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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