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联系是: 双方都存在与对方签署合同的意愿。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可以撤回吗 法律网提醒您,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撤回是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不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最晚应该在要约到达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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