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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