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哪里可以领养到孤儿 |
释义 | 一、在哪里可以领养到孤儿 您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 当然您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093条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提高至18周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2、被收养人缺乏相应的被抚养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年龄限制,被收养人在经济与精神方面还应缺乏相应的被抚养生活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二,被收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三,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3、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 《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三、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孤儿已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以监护人为送养人是出于保护孤儿权益的需要。关于孤儿的监护人的选定,应适用《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儿童福利机构 《民法典》第1094条将1998年《收养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改为“儿童福利机构”,使该项送养人主体指代更准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作为送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只能是生父母。第二,生父母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关于特殊困难的证明。 4、监护人送养子女的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变更亲子关系对父母是不利的,因为送养有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将直接导致该生父母的亲权消灭。 5、生父母应共同送养子女 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虽然并不影响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但是生父母将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因此,送养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在送养子女时,法律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送养,任何不经对方同意的送养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对方亲权的行为,也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法律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在哪里可以领养到孤儿的相关内容,我们常说的领养在法律上就是指收养,收养是指通过合法的手续,把别人子女当做自己子女来抚养,孤儿院、福利院这些机构都是可以领养到孤儿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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