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人格权纠纷 |
释义 | 一、什么叫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是指涉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所产生的法律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旨在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人格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固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从自然人出生或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 这些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不需要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是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 2.专属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这意味着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人格紧密相连,是其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 3.客体特定性: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这些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精神范畴内的利益和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主要体现于精神层面。 三、人格权的控制与处分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控制权和处分权能。 1.控制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 (1)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2)利用权则是指权利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意志去实现人格利益,通过各种活动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并满足自身需要。 2.而处分权则体现在权利主体通过法律行为(例如合同)的方式将其对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转让给他人,典型的处分方式如姓名(名称)、肖像的许可使用等。 这些权能共同构成了人格权的完整内容,保障了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的控制和处分权。 你是否曾遭遇过人格权纠纷?维护人格权需要法律知识,法律网为你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快来咨询我们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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