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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释义
    一、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如下: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企业清算流程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企业清算流程: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登记;
    4.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5.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6.注销登记。
    
    三、企业清算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
    3.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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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