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收据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求 |
释义 | 一、定金收据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求 定金收据是有法律效力要求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所出具的定金收据有法律效力。此时定金收据就是一方当事人收取定金的证据,该定金担保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 2.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意思表示真实。 6.主合同有效。 三、定金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定金合同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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