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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成为无效合同的原因
释义
    一、合同成为无效合同的原因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存在以下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标准
    一般以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为标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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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