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售人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
释义 | 一、房屋出售人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房屋出售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1.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房屋出售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比如在约定时间内不办理过户手续等,那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房屋出售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比如在约定时间内不办理过户手续等,并且给守约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那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如果房屋出售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已经无法履行了,那么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出售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那么房屋出售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出现严重损坏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二、房屋出售后是否可以继续租赁了 房屋出售后是可以继续租赁了。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方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租客返还租赁物,原租约继续有效。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房屋出售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1.当事人在取得或变更房产登记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采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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