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电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电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如下: 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与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应以合法方式取得。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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