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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应由分包工程发包者负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释义
    一、是否应由分包工程发包者负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怎样确定法律规定
    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确定法律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工程合同发包方违约怎么办
    工程合同发包方违约,承包方可以要求违约发包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方可以通过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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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