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显失公平的量化标准和处理方式 |
释义 | 认定显失公平很难有个量化的标准,这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经济环境作个案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应考虑和注意以下几点: 1、显失公平不是仅仅偏离,而是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所指出的: “即使价值与价格之间相当失衡,或其他因素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的平衡,尚不足以构成重大失衡。这种失衡必须非常严重,以致于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 2、显失公平必须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判断。若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并未严重失衡,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撤销或变更,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范畴。 鉴于显失公平行为的特有性质,为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审判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有下列问题应予注意: 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特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以后因承包方或承租方经营得当,取得较大收益,等等,不属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志,对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 4、显失公平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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