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 |
释义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的故意是免除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由作为加害人的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 关于受害人的故意,应注意以下三点: 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需具备两个条件: 1)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2)受害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损害后果完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管理人可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主张免责;当损害后果只是部分地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时,高度危险作业人仅能就该部分损害后果主张免责。 2、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的过错不是免责事由,但高度危险作业人的经营管理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第三人的过错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向第三人予以追偿。 3、受害人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中存在重大过失的,因法律将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限制在受害人的故意这一层面,高度危险作业经营管理人不得主张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免责。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此时也不适用混合过错的过失相抵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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