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领养婴儿是交易不是领养 |
释义 | “宝妈”是网络收养婴儿群里对怀有或已产下婴儿的女性的称呼,而需要婴儿的女性则称之为“领妈”,婴儿则直接称之为“宝”,“送宝”、“领宝”便是分别指代送养、领养…… 不过,这些送养QQ群的背后往往有着不可告人的非法黑手在其中运作。有时,QQ群的创办者与管理人员会直接扮演着贩婴者的角色,以此来谋取利益,他们对群内成员发言十分警觉,一旦有所怀疑,便会解散QQ群。 5月2日晚,江西省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内,一对年轻的父母正准备将自己出生3天的儿子卖出。 据萍乡警方的事后通报,孩子的父母因为均不足20岁,“因无力抚养,决定等孩子出生后即送与他人收养”,并且“在孩子出生前即已在网上发布信息求好心人将孩子收养”。网络上的领养者通过中介领养了他们的孩子,并以营养费和医药费的名义付给孩子父母28000元。 互联网是民间收养的一大平台,其间存在着大量的收养信息。事实上,这些收养流程很难严格执行《收养法》中的相关规定,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更像是商品买卖,领养人看婴儿,确认后给予送养人一笔费用,然后带走婴儿。 今年2月,圆梦之家、人人要我、收养吧、中国孤儿网等4网站被摧毁,这些网站作为民间收养的中介,涉嫌贩卖婴儿。不过,散落网络的各个“送养”“送宝”QQ群,却一时难以绝迹。 “送宝”与“领宝” 圆梦之家等网站关闭后,QQ群便成了网络领养的最主要平台。 在一个送养的QQ群里,拥有826名成员。按照管理员的规定改名,这些成员会被贴上明显的标签,注明是领养、送养、待产、已定或者成功,以及地域等信息,这使得群友聊天的时候基本条件需求等一目了然。 这其中送养与待产的总数不及100人,绝大多数成员都是在等待领养。 “宝妈”是网络收养婴儿群里对怀有或已产下婴儿的女性的称呼,而需要婴儿的女性则称之为“领妈”,婴儿则直接称之为“宝”,“送宝”、“领宝”便是分别指代送养、领养。 “领宝”的原因比较简单,基本都是因为无法生育,而福利院可领养的又不满意,所以希望能在社会上领养,因此求助于网络。 相对而言,“送宝”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有的是因为父母年龄太小无法抚养,有的是因为家中已有孩子无法抚养多人,还有的是因为单亲而无法抚养等。 这些伦理困境,让他们选择了将自己的孩子交给有能力抚养的人,“虽然说孩子是要送出去,可毕竟是自己生的,只求让宝宝有个好环境。”一位“宝妈”对媒体说道。 不过,这些送养QQ群的背后往往有着不可告人的非法黑手在其中运作。有时,QQ群的创办者与管理人员会直接扮演着贩婴者的角色,以此来谋取利益,他们对群内成员发言十分警觉,一旦有所怀疑,便会解散QQ群。 打拐志愿者仔仔是萍乡涉嫌贩婴的报案人,他告诉媒体,5月2日在萍乡被送养的婴儿,正是中介找到的卖家,而中介就是某QQ群的创建者。在仔仔被该中介怀疑身份之后,所在的QQ群随即遭到了解散。 收养一个需3万至10万 按照网络世界里收养儿童的规则,收养方需支付一笔资金给被收养方,这笔资金被称作“经济补偿”。一般而言,现在要在网上领养一个健康的婴儿需要花费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媒体以一位领养者的身份咨询了一位自称正在待产的网友,在经过了一系列基本情况了解后,她告诉媒体,“如果我们谈得来,生了你就可以带走,生产费用,坐月子费用,还有补偿就好了”,这些相加总数是6万元。 如果把这些婴儿看做是商品,这就是他们的定价,成本则包括延误工时的工资、住院费、营养费等。但无疑,这种按照这类算法做出的经济补偿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告诉媒体,孩子不是商品,肯定不能够用谈价格的方式进行收养,“送养人可以通过送养获得利益,这是有违立法精神的。” 不受法律保护的收养 一位成功领养的“领爸”告诉新快报媒体,自己领养的这个孩子“给了5万”,另外还有自己本身出行的花费3万元,之前未成功领养的出行还有一笔花销。 为了这个孩子领养时不出任何差错,他先动员了在对方城市的朋友去了解情况,然后带了一帮朋友前去收养,也还联系公安的朋友,请了律师做好准备,以备万一,“交钱同时要签协议,同时把对方的各种资料都复印回来”。 而他口中的协议,模本正是QQ群里共享的一份文件,其中详细地写到,领养方与送养方之间的责任义务,并谈及了领养时的经济补偿。 周玉忠律师在看了协议之后告诉媒体,这份协议十分专业,如果把它看做是一个合同,这份协议严格规定了买卖双方享受的权利与义务,甚至还包括了类似一年包 退的条文——“在一年之内检查发现孩子有重大疾病或者生理缺陷,有权把孩子交还,送养方退还营养费并赔偿领养期间的生活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把孩子当成商品了。”周玉忠表示,“显而易见,上述协议实质上类似于儿童买卖合同,依法无效。” 据了解,在《收养法》第十五条中,“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是周玉忠解释到,这里提及的协议,是指收养后父母关系的确定,而非针对收养过程的条件,“送养人可以通过送养获得利益,这是有违立法精神的。” 收养渠道应适当拓宽 仔仔从网上得知萍乡有“宝妈”准备“送宝”之后,他随即与之联系。仔仔告诉新快报媒体,自己已经注意萍乡这个很久了,正准备假装买下,但却被另一对广东的夫妇抢了先,自己得知消息后买方已经离去,便立马报了警。买方最终在压力之下选择了自首。 在成功找到萍乡被卖婴儿后,5月6日,仔仔又在上海劝说了一名母亲放弃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孩子。仔仔对媒体表示,如果了解到卖婴者是卖亲生的,自己不会报警,而是给对方一个机会。 法律与人伦的冲突,往往使得此类事件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中国合法的收养途径即是通过社会福利院,不过这个过程严格而且漫长,能认养身体健康的孩子概率也很低。 这是合法范畴内的供求不平衡,造成了民间领养的灰色地带。圆梦之家等网站在被摧毁前,就是领养婴儿的网络平台,这也造成了大量的贩婴信息以及办证产业在其中存在。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李教授曾表示,“目前收养条例禁止性的东西太多,调适性的东西太少。民间收养其实已经很普遍,而这个收养渠道一直被民政部门‘垄断’。”他认为,应当适当地拓宽收养渠道,给予网络平台、民间机构收养的资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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