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的哺乳期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孩子的哺乳期法律规定 孩子的哺乳期法律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及其附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地方法规。对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哺乳期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从事空气中含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作业;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女性哺乳期被辞退怎么赔偿 女性哺乳期被辞退除过失性辞退外,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网提醒,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计算基数乘以计算年限,其计算基数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其中包含绩效奖金、年终奖、各类津贴和福利补贴等等货币性质的收入。其计算年限,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如果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则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哺乳期间的待遇 哺乳期间的待遇即哺乳假为六个半月,按照本人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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