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与担保的区别 |
释义 |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二、合同保全的行使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同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如果因为赌博、买卖婚姻违法行为形成债务,或因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3、期限性。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人们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上述四点被有的学者称为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同时,代位权行使的消极要件则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为这些权利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同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联系,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三、合同担保的方式 合同担保的方式具体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五种。以买卖合同为例,定金是指卖方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买方先支付的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保证是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有经济实力、诚实信用的第三方来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抵押是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买方不履行义务时,卖方有权依法将抵押的财产折扣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卖方;质押指买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卖方,从而使卖方享有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移交抵押或质押的物品给债权人;留置是指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给债务人。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最主要的区别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的问题上,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合同保全与担保的区别解答,以及合同保全行使和合同担保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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