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恶意欺诈怎么办 |
释义 |
一、开发商恶意欺诈怎么办 开发商恶意欺诈,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是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被撤销后,合同是无效的,并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所得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还要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欺诈有哪些构成要件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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