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有什么 |
释义 | 一、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有什么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有: 1.发货人有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运输、保管货物,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等权利,以及交付运输费、交付货物、告知注意事项等义务; 2.运输人有请求发货人支付运费、按要求交付货物等权利,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运输货物,对货物损失承担过错赔偿等义务。 二、货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货运合同的特征有: 1.收货人特定,即货运合同约定的特殊收货人; 2.标的物特定,即运输标的为物品; 3.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 4.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 三、货运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吗 货运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 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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