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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终止的原因
释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查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依法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债务人免除了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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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6: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