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合同生效条款 |
| 释义 |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此为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一般是基于行文之习惯,并有盟约之意味。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于合同的生效附条件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七条之约定的定金时生效。” 对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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