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的无效期限应该如何确认 |
释义 | 一、行政合同的无效期限应该如何确认 行政合同的无效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分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行政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政合同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合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包括公开竞争原则与全面履行原则。公开竞争原则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另一原则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 ![]() 三、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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