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 农村宅基地处理的法律问题方法是: 1.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如果户口迁出去之后,想要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和村里说清楚具体情况,有偿的退出宅基地,或者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人,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 2.房子是属于农村个人的,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的地随房走的政策,意思是只要房子是当事人的,房子还在,当事人就仍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户口迁出去之后,不能提出重建房子的申请。 3.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老人户口如果还在农村,子女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和继承权,但是不能重新再建。 如果户口转移到城市去了,农村宅基地最好的办法是将其流转给其他人,这样既可以获得收益,也不用担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 4.必须征求四邻意见; 5.其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方式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以及其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引用法条: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