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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释义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两种。
    1.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预告。
    (2)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
    (3)在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用人单位可以裁员,但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对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
    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因此,尽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解除合同方式
    1.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
    2.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天通知。
    4.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哪种情况,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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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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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