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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过诉讼时效但又重新起算的情形
释义
    一、已过诉讼时效但又重新起算的情形
    已过诉讼时效但又重新起算的情形:
    1.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3.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4.债务人签收《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5.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6.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签约权限的主体,签章确认《催款通知》构成对公司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7.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8.债务人行使债务抵销权,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二、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
    最长的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既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也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三、诉讼时效的成立要件
    法律网提醒你,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
    引用法条:
    [1]《催收函》
    [2]《催款通知》
    [3]《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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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