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
释义 |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担保的提供是确保保全措施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担保的数额通常不应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2.若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则担保数额不应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3.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酌情处理。 4.若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若申请人拒不追加,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一旦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若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该裁定保全将被解除。 2.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因此申请人必须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若申请人未掌握或掌握不足的财产线索,可以尝试悬赏方式获取。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其请求将被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的执行不会停止。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将持续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若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6.赔偿: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误,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了解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和程序后,你是否对如何申请保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不妨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我们随时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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