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长期不住能否撤销居住权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长期不住能否撤销居住权 在民法典的规定中,长期不住并不能成为撤销居住权的理由。居住权的消灭仅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 这意味着,只要居住权的有效期尚未结束,且居住权人尚在人世,居住权便持续存在。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时,居住权的设立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起居住权即告成立。 2.《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则明确指出,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即告消灭。居住权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人履行的义务 居住权人在享有居住权的同时,也需承担一系列相应的义务。 1.在权利方面: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仅限于居住目的。 (2)居住权人还享有与房屋使用权相关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他们有权为居住目的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并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2.在义务方面,居住权人同样需要承担一系列责任: (1)他们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将其居住权用于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他们还应承担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以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在居住期届满时,居住权人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长期不住并不能成为撤销居住权的理由。居住权的消灭仅发生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情况下。 同时,居住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文献。 你对居住权还有疑问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你提供更深入的分析和建议。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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