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全残的,全额给付保险金,残疾按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执行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50元及给付比例80%予以补偿; 3、以上给付最高均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见正面)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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