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处理 1.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首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1)如果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无论其是否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只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而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次来决定行为人的刑罚。 (2)如果行为人肇事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亦难免于一死,行为人畏罪逃逸而被害人即刻死亡; 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也只能定交通肇事罪一罪,适用第二个量刑档次。 因为即使行为人不逃逸,及时抢救被害人,被害人仍难免一死,从而否定了行为人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2.当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应以交通肇事罪令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第三个量刑档次,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如果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而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 由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或意外事件致其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进程因其他因素的介入而中断。 因此,不能让行为人对该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而只能令其对先前的肇事行为负责。 (2)当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同时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而未得到抢救而死亡; 虽被抢救仍未能免于死亡的,行为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形,法律适用也有所不同。 1.行为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并根据具体情节适用相应的量刑档次。 (1)如果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 (2)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且濒临死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即刻死亡: (3)将他人撞伤但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2.如果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但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而逃逸,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或由于其他原因致其死亡。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防止后果责任已经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中,因此不能让行为人对该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3.如果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同时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如果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并罚,而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2)如果行为人主观罪过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如果同时存在多种情况,应综合上述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多次肇事导致的法律责任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多次肇事导致法律责任加重的情况,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应根据前述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并罚,而应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2.如果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再次肇事且主观罪过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构成了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你是否也曾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感到困惑?法律小助手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实用法律知识,让你轻松掌握法律常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留言咨询,我们将尽快为你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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