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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释义   一、什么是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自己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终止消灭,无需再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后,从公平原则出发,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失赔偿。
    
       二、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解除效力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的相关资料。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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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