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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认定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标准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要如何判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判刑如下:
    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取保吗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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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