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委托平台炒股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
释义 | 一、社会背景简述 钱XXXXXX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孙XXXXXX私下签订了一份委托炒股协议:钱XXXXXX出资150万元,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由孙XXXXXX操作,操作期限为1年。约定亏损额度达到初始投入的10%时应强制平仓止损,停止该账户运作。同时约定给付孙XXXXXX股票交易利润的30%作为委托管理费。 随着股票市场的变化,钱XXXXXX所持股票开始下跌。到了6月26日,钱XXXXXX账户已累计亏损22万余元,此时,钱XXXXXX要求孙XXXXXX平仓止损,但孙XXXXXX并未按要求平仓,而是继续持有股票。到了7月3日股市大跌,钱XXXXXX损失达到35万元。钱XXXXXX现要求终止该协议继续履行,并要求孙XXXXXX对6月26日之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说法 1、合同是否有效。《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炒股易引发纠纷,无论双方约定条款是否有效,最终因此闹上法庭,耗费精力,得不偿失。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针对部分新股民不熟悉开户、交易、选股等流程,自称专业人士,可以全程代炒、有内部信息等,以“注册会员”“升级VIP”等名义诱使新股民汇款至指定账号,实施诈骗,对此,投资者应多加小心。 三、律师提醒---约定“保底条款”双方难如愿 《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与客户订立的保底条款是法定无效的条款,其从业人员也不能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 如果认定保底条款完全无效,让投资者自行承担亏损的风险,这无形中又会滋生更多投机取巧的人,利用自己所谓的“技术”优势和他人合作炒股,拿投资者的钱去冒风险,利用投资的投机性坐享其成,同样显失公平,并为投资市场掀起不良之风。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委托投资的合同、保底条款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约定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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