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金收入偏低如何核定房产税? |
释义 | 问题:我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一家单位当办公室,在向税务机关交房产税时,税务人员说我的租金收入低,要重新核定我的租金收入,是否合理? 答:长地税财行函[200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可参照同期同类或邻近房产的租金收入;没有计税依据的,计征房产税时可以核定其最低月租金标准。因此,参照《关于公布我市城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试行标准的通知》(长物价[1999]171号)中对租赁市场住宅和非住宅租金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房屋占地适用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将经营用房屋每平方米最低月租金标准调整为:(1)一级50元/平方米(2)二级40元/平方米(3)三级30元/平方米(4)四级25元/平方米(5)五级20元/平方米(6)六级10元/平方米(框架或砖混结构以外的简易房屋最低月租金标准减半);将非经营用房屋每平方米最低月租金标准调整为:(1)一级、二级15元/平方米(2)三级、四级10元/平方米(3)五级、六级5元/平方米。(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可根据房屋地段位置及周边情况,做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提示: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及上述文件的规定核定您的租金收入来计算需要交纳的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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