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生效时间 |
释义 | 张某系XX公司业务员,2001年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因张某表现良好,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2003年6月张某在合同上签了名,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签了名,因领导忙于其他工作,合同一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不久,公司准备盖章时,体检结果表明张某系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不适宜继续在劳动岗位上工作,欲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合同不能生效,XX公司决定不再履行与张某续签合同。张某不服,要求确认自己与XX公司之间续订的劳动合同已依法生效,公司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分析:从合同续订的过程来看,双方都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就具体内容协商一致。张某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了名,说明协议已经达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张某与XX公司续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张某的请求是合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签署的是公司的法律文件,合同上是否加盖公章,已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结果:判令XX公司与张某补办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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