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内容涉及哪些要素 |
释义 | 一、仓储合同内容涉及哪些要素 仓储合同内容涉及的要素如下: 1.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3.仓储费用; 4.提取仓储物的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什么 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分别有: 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3.仓储合同依法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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