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成立条件是: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了走私武器、弹药罪既遂的量刑处罚: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以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的,则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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