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贷款交易中谁应该对虚假材料承担责任 |
释义 | 一、在贷款交易中谁应该对虚假材料承担责任 在贷款交易中,虚假材料贷款谁的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轻易证明资料是造假的情况,如果可以轻易证明是假材料,银行还放贷那银行自己也有责任,就算银行也责任,因为这属于非法所得,所以贷款者还是要还钱的; 2.不易证明是造假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申请人故意的,就是想以假的资料获取高额度的贷款,有借后不还的嫌疑,这种情况是申请者负全责; 3.个人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如果申请者冒用他人资料申请贷款,这也就意味着申请资料是假的,而银行又没发现的情况下,是审核部的问题,银行有连带责任。 做假资料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的报案材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贷款诈骗罪的报案材料如下: 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 ![]() 三、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贷款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五年。如果犯此罪应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如果犯此罪应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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