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如何的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可以享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以及在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内自主地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二、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是: 1.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2.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3.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 三、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具体如下: 1.三年的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一般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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