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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必须是股东吗
释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必须是股东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并不局限于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大会有权确定其人员组成,人员构成并不受限。
    而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是否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仅局限于公司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
    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实际确定了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股东须对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并非同一概念,具体确认清算组成员由哪些主体构成可以通过股东会会议的方式确定,且具体成员亦并非必须局限于公司股东。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其明确的是公司解散时,依法承担组织公司清算、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至于清算组的组成,公司法规定由股东组成,但在清算组并非全部由股东组成的情况下并非当然无效。清算组是公司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具体执行公司清算事务的主体,清算组成员可以由董事、股东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有专门规定,则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清算组成员。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以及注册条件
    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设立程序
    1、股东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改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折中的授权资本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验资
    所有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报送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自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成立。
    4、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也称股单,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法律文件。
    三、成立条件和注册资金
    1、到工商局做名称预先核准,如果核准后名字有效期为6个月;
    2、租赁办公地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原件;
    3、到工商局的指定银行办理入资手续,打入注册资金,一般设计公司10-50万元的注册资金即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两人股东以上的话最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原法);新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4、入资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向工商局提供企业设立申请表,包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简历、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全体投资人的亲笔签字、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6、工商局受理后1周内领取营业执照;
    7、拿到营业执照后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8、办齐上述手续后到辖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9、银行开设企业的基本账户;
    10、拿到开户许可证后到工商局办理注册资金的划转,开始正式经营。
    三、清算组成员的构成
    在国外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一般不作限定,但对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被行政机关吊销过会计师执照、律师执照和公证人资格的人员或者其他法院认为不应当担任破产管理成员的不能担当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并未对清算组成员作任何禁止性规定,但对清算组的组成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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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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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