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款物监管有哪些问题 |
释义 | 法院执行款物监管有哪些问题 一方面,专用账户设置不合法,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只在银行保留国库单一账户,其他账户必须清理撤销,在源头上就否定了该做法。另一方面,统一专户管理的票据使用不合理,众多基层法院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单位无论收支均使用自制的票据,违背了会计核算中的清晰性原则。 而在执行款物管理、发放的实际环节中,也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黄陵县人民法院网刊载的一篇文章指出,有的基层法院未设置管理台账或台账设置不规范不完善,并且款物的收取、发放与财务衔接不顺畅,导致执行款物家底不清,处置不明了。另外,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多,累计金额大,收支频繁,操作环节多,涉及收取、评估、拍卖、报领、审批、支付、归档等等,特别是有些执行案件跨年度长,多次恢复,多次中止,或涉及三角债、多角债等复杂性案件,造成执行款收付余具体不明晰。有的基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采取简单登记台账、资金实物管理等不细化、不规范,台账手工登记,不便于查找及汇总;有的资金收付采取流水记账,财务部门很难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监管难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执行款专户由法院财务部门负责,执行款物发放由法院执行机构即执行庭负责,这两个部门虽然名义上要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但仍同属一个法院,因而几乎不可能实行有效的监督。事实上,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早已存在争议。矛盾就在于法院只是审判机关,执行庭作为执行机构,如果隶属于法院,则与法院职责定位冲突——相当于审判权和执行权并未真正分离,权力高度集中,必然缺乏透明和公开。所以有学者建议在现有普通法院之外设立执行法院,实行审执彻底分离和垂直领导。 基于以上因素,无论是法院违规截留挪用,还是个别执行人员贪污、侵占执行款,现行程序设计都给他们留出了足够的空间。直接受损失的执行申请人,由于有求于执行法官,即使明知被执行人已支付或部分支付款物,也不便向执行人员催要。即使撕破脸皮催要,也很可能无功而返。一般的“老赖”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一些法院自己变成“老赖”,该由谁来强制执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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