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回转申请向哪个法院申请 |
释义 | 执行回转申请向哪个法院申请 执行回转申请,应当向作出强制执行所依赖的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此规定,在发生执行回转情况下,凡是在原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以前,取得该裁决所涉及的财产的人,不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案件以外的人,都有返还该财产的义务;如拒不返还,将被强制执行。取得财产的人如果是原案执行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办法,向原案执行权利主体追诉,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执行回转条件: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出现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却被法定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情形,被执行人该如何拿回已被执行的财产,维护自身权益呢?这时候就可申请执行回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回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第四,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为原申请执行人,不应理解为其他任何取得财产的人。 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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