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1.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当建筑物被抵押时,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同样,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 3.其他。 二、抵押包含内容的明确 对于抵押的具体内容,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这意味着,如果乡镇、村企业想要以其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那么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必须一并抵押。 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防止了单独抵押可能导致的价值损失。  三、新增建筑物的抵押效力 对于在抵押的建设用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这些新增的建筑物并不属于抵押财产。这并不意味着新增的建筑物在抵押过程中没有作用。 实际上,当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存在,那么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分。 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还有其他疑问吗?法律网为你提供全面的法律解答,快来提问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