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其法律人格的体现。 1.简单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这意味着,只有当法人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它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能够参与民事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人设立的法律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是指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历史背景,法人设立的原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这种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但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2.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这种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法人设立的严格控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可能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 3.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种原则结合了放任主义和特许主义的优点,既保证了法人设立的合法性,又避免了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自由。 4.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这种原则简化了法人设立的程序,提高了设立效率。 5.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这种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法人设立的规范性,但也可能增加了设立的难度和成本。 6.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这种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保护,但也可能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 以上六种原则各有利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所体现。在实践中,各国通常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来选择适合的法人设立原则。 ![]() 三、法人权行能力的法律依据 法人权行能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这意味着法人一旦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就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如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这些规定为法人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原则和要求,如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等,以确保法人的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市场的需要。 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更多疑问吗?欢迎留言讨论!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和帮助,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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